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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會議;繼承回復請求權;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繼承人 |
中文摘要: |
本文論述之重點,分為五大點,其一,繼承人未成年者,可否依其親族會議之開會決議,由該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之生母代為拋棄繼承?又該拋棄繼承之效力如何?其二,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法定代理人之母親得親屬會議的決議,而為拋棄繼承之處分,其效力如何?其三,自命繼承人排除真正繼承人之一,而與其他共同繼承人,就不動產之繼承標的物,向地政機關辦妥公同共有所有權之登記者,該被排除之真正繼承人,應如何對自命繼承人主張?其四,繼承回復請求權行使之期間與善意占有動產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崩間,發生牴觸者,何者應優先受保護?其五,繼承回復請求權 2 年與 10 年期間之關係應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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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繼承人未成年者,可否由其親族會議開會之決議,由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之生母代為拋棄繼承? 二、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法定代理人之母親得親屬會議的決議,而為拋棄繼承之處分,其效力如何? 三、自命繼承人排除真正繼承人之一,而與其他共同繼承人,就不動產之繼承標的物,向地政機關辦妥公同共有之所有權登記者,該被排除之真正繼承人,應如何對自命繼承人主張? 四、繼承回復請求權行使之期間與善意占有動產時效取得所有權之期間,發生牴觸者,何者應優先受保護? 五、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規定 2 年與 10 年之請求期間之關係應如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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