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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拋棄繼承之無效與繼承權之侵害理論及實務之研究-評析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671 號民事判決(與談)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東雄
出版日期: 2018.08
刊登出處: 台灣/法令月刊第 69 卷 第 8 期/67-74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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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東雄
關 鍵 詞: 親屬會議繼承回復請求權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繼承人
中文摘要: 本文論述之重點,分為五大點,其一,繼承人未成年者,可否依其親族會議之開會決議,由該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之生母代為拋棄繼承?又該拋棄繼承之效力如何?其二,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法定代理人之母親得親屬會議的決議,而為拋棄繼承之處分,其效力如何?其三,自命繼承人排除真正繼承人之一,而與其他共同繼承人,就不動產之繼承標的物,向地政機關辦妥公同共有所有權之登記者,該被排除之真正繼承人,應如何對自命繼承人主張?其四,繼承回復請求權行使之期間與善意占有動產時效取得所有權之崩間,發生牴觸者,何者應優先受保護?其五,繼承回復請求權 2 年與 10 年期間之關係應如何解釋?
目  次: 一、繼承人未成年者,可否由其親族會議開會之決議,由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之生母代為拋棄繼承?
二、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法定代理人之母親得親屬會議的決議,而為拋棄繼承之處分,其效力如何?
三、自命繼承人排除真正繼承人之一,而與其他共同繼承人,就不動產之繼承標的物,向地政機關辦妥公同共有之所有權登記者,該被排除之真正繼承人,應如何對自命繼承人主張?
四、繼承回復請求權行使之期間與善意占有動產時效取得所有權之期間,發生牴觸者,何者應優先受保護?
五、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規定 2 年與 10 年之請求期間之關係應如何解釋?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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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東雄,拋棄繼承之無效與繼承權之侵害理論及實務之研究-評析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民事判決(與談),法令月刊,第69卷第8期,67-74頁,2018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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