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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限制死刑犯通訊自由非行政處分?-兼評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514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育典
出版日期: 2018.06.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72 期/5-13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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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許育典
關 鍵 詞: 行政處分行政處分的法效性權利救濟釋字第 756 號解釋特別權力關係
中文摘要: 憲法第 16 條規定的權利救濟請求權,應該是每個人民都可以享有。現代法治國原則的真正內涵是一個實質法治國,為了確保實質法治國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目的得以實踐,每個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的憲法保障,必須在組織與程序法上加以形式地要求。本文將評析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514 號判決,探討人民行政救濟議題。
目  次: 壹、憲法第 16 條作為本案擴充行政處分概念的依據
貳、爭點評析
一、本案爭議問題
二、限制死刑犯通訊自由是否具法律規制效力
參、為德不卒的釋字第 756 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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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育典,限制死刑犯通訊自由非行政處分?-兼評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514 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72 期,5-13 頁,2018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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