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自願提前退休;工資;經常性給予;恩惠給付;勞務對價性 |
中文摘要: |
對於工資認定之方法上,所謂「制度上之經常性給予」乃工資判斷之重要概念;然而,所謂「制度性」之概念如何轉換成可操作之認定基準,以及該「制度性」之程度與範圍應如何認定其是否達到該當「經常性給予」之意義,乃實務操作上的艱困挑戰。本文將探討退休金給付差額爭議與勞基法上工資之認定問題,並評釋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 13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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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最高法院判決理由:最高法院 103 年度臺上字第 1659 號 貳、本案(更審)判決理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3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 13 號 評析 壹、工資之現行法規解釋、學說見解 一、現行之法規範與勞動行政機關解釋 二、我國對於「工資」認定之主要學說見解 三、有關日本現行主要工資規範與學說見解 貳、我國法院實務相關判決見解 一、早期階段:強調以「經常性給予」作為工資內涵之爭議認定 二、發展階段:強調以「制度上經常性」作為工資內涵之爭議認定 三、晚近:強調以「勞務對價性」+「經常性給予」為要件,或單以「勞務對價性」作為認定工資內涵之基準 參、本案之法律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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