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違背查封;強制執行;查扣;查封 |
中文摘要: |
刑事司法實務一向見解,認為所謂損壞、除去、污穢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須為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若執行方法,並無為封印或查封之標示者,則不在本罪保護對象;然而在現行強制執行程序中已進步到以電腦網路電子作業方式進行查封之實施作為,是否仍認為應有實體之查封或封印始在本罪之保護對象?不無斟酌之餘地。違背查封罪之成立與否,與強制執行程序中查封強制作為之實施方式,息息相關,基於法益保護之目的,就本罪之成立要件,應認為債務人所有違背強制執行查封之方法,均應受刑法第 139 條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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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強制執行法之保全執行程序. 一、假扣押之執行程序 二、假處分之執行程序 貳、刑法第 139 條違背查封罪之規範 一、行為主體與犯罪時間研析 二、行為客體研析 三、行為態樣研析 參、結語-建構與客觀社會脈動之違背查封效力行為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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