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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判斷進步性時應否界定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簡秀如吳俐瑩
出版日期: 2018.07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7 年 7 月號/1-3 頁
頁  數: 3 點閱次數: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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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進步性通常知識者技術領域
中文摘要: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否為結合多個技術領域、多種不同技術能力之一群人?又是否具備有一定程度的創新發明能力?或完全僅能根據先前技術的具體指示,才有能力組合不同的先前技術完成發明?
目  次: 一、PHOSITA 之知識及技術水準,原則上已實質隱含於引證案技術特徵之具體比對分析中,無須另外明確定義
二、PHOSITA 之知識及技術水準唯有在當事人有主張且對判斷結果有影響時,始有特別加以判斷之實益
三、即便當事人就 PHOSITA 及其技術水準達成合意,亦不當然拘束法院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簡秀如、吳俐瑩,判斷進步性時應否界定通常知識者之技術水準?,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7 年 7 月號,1-3 頁,2018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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