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無人承認之繼承;遺產管理人;賸餘財產;親屬會議;繼受取得 |
中文摘要: |
無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為被繼承人清償債務乃是其重要之職務,但關於清償債務之順序如何,並未設有詳細之規定。若因遺產管理人之故意過失而造成部分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受到損害時,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民法雖規定遺產於清償債務交付遺贈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但國庫取得賸餘財產之性質,究竟為原始取得或繼受取得,學說上有所爭議。有鑑於此,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乃就上述問題予以修正或明確規定,以杜學說上之爭議。本文擬就民法繼承編修正草案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修正,予以介紹並加以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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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言 貳、親屬會議職務之除去 一、遺產管理人之選任 二、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參、清償債務及交付遺贈之順序 一、遺產清算之程序 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及其責任 三、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期限經過後遺產清算終結前繼承人承認繼承之情形 肆、賸餘財產之歸屬國庫 一、國庫取得賸餘財產之性質 二、繼承人之返還請求權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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