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通訊使用者資料;法官保留;令狀原則;內容資訊理論;信封資訊理論;馬賽克理論 |
中文摘要: |
用以連接網際網路的識別碼即「網際網路通訊協定位址」(Internet Protocol Address,簡稱 IP 位址),是網路使用者進行各項網路活動的門牌號碼,透過此識別碼,個人的所有生活資訊,甚至人格特性均可表露無遺,則調閱此門牌號碼,是否有侵害個人基本權利的可能,進而須要法官保留即令狀原則之適用,是本文所要探討的主要問題。針對此一問題,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 65 號刑事判決指出,實務上警方無論案件類型於未經聲請調取票程序,即向電信公司調取 IP 使用者資料之執法方式,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相關規定,有違法取證之疑慮。故本文將以該判決為出發點,討論在歐盟通過一般資料保護規則,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甫以 Carpenter v. United States 一案中表示調取手機位址須採令狀原則之強調隱私權保護之國際趨勢下,通訊使用者資料之調取應否踐行一定之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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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問題之提出 貳、本案事實、判決理由及法律爭點 一、本案事實及原審判決理由 二、智慧財產法院判決理由 三、法律爭點 參、美國關於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之聯邦法院見解及相關法規 一、美國聯邦法院之實務見解 二、美國聯邦立法規範-電子通訊隱私法之規範目的及架構 三、美國法關於內容/信封資訊理論之檢討 四、馬賽克理論之提出與應用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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