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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運動;平等權;性別認同;隔離但平等 |
中文摘要: |
性別隔離但平等的原則繼續適用在體育運動事物似乎沒有減緩的跡象,主要原因在於雄性激素與女性懷孕等自然事實影響競賽公平及選手參與體育運動機會權益使然。以性別隔離競賽公平為基礎,不是一個最好卻是目前程序判斷方便的類型化標準,只是隔離競賽不能單純從生理性器官、染色體與基因鑑定判斷,個人性別認同與社會價值認同較之於個人生理而言更為重要,否則將難以解釋、適用、尊重變性、雙性等各式各樣的性別認同權益。其次,無可否認只有大部分的女性可以懷孕,給予懷孕選手延長一年就學年限保障選手身分及其獎學金等特殊權益保障,不應適用於非懷孕的照養子女權責,否則可能將學生選手期限無限制擴張,無助於實現學生體育運動的教育目的。最後,無關競賽公平的體育場館設施設備器材,原本即不應區分性別並限制、禁止弱勢性別使用,至於涉及個人隱私的更衣室、浴廁,皆應以尊重個人而非其他人性別認同來使用,是為人格與尊嚴保障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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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隔離但平等的運動 一、性別平等的運動 二、擴張性別平等適用範圍 三、隔離性別運動 四、場館設備資源無關性別 五、降低男性參與運動機會 參、懷孕選手的差別待遇 一、孕婦運動的負面效應 二、懷孕選手權益保障 三、男性選手類比懷孕照養子女 肆、選手參賽性別資格 一、身體外觀判斷 二、性別染色體與基因鑑定 三、雙性特徵參賽資格 四、性別轉變後的參賽資格 五、性別友善體育場館空間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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