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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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取得網路傳真之強制處分依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子鳴
出版日期: 2018.07.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90 期/147-148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682
關 鍵 詞: 秘密通訊自由通訊監察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
中文摘要: 然人民對於「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既享有一般隱私權,且通訊內容往往含有與本案無關之大量個人私密資訊,比其他身體、物件、處所、交通工具等之搜索,其隱私權之保障尤甚,應有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方符憲法上正當程序之要求。因此,對取得該等「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應回歸搜索、扣押規定,原則上應適用法官保留原則,始屬合法。
目  次: 一、秘密通訊自由即通訊隱私權之保障不同於一般隱私權
二、過去已結束之通訊不適用通保法
三、回歸搜索扣押規定,但不得以提出命令取得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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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鳴,取得網路傳真之強制處分依據,月旦法學教室,第190期,147-148頁,2018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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