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秘密通訊自由;通訊監察;通信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 |
中文摘要: |
然人民對於「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既享有一般隱私權,且通訊內容往往含有與本案無關之大量個人私密資訊,比其他身體、物件、處所、交通工具等之搜索,其隱私權之保障尤甚,應有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方符憲法上正當程序之要求。因此,對取得該等「過去已結束」之通訊內容,應回歸搜索、扣押規定,原則上應適用法官保留原則,始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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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秘密通訊自由即通訊隱私權之保障不同於一般隱私權 二、過去已結束之通訊不適用通保法 三、回歸搜索扣押規定,但不得以提出命令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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