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行政法院;房屋稅;法律保留原則;房屋現值;法規命令 |
| 中文摘要: |
以下就舉民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所見到的問題-國文程度、行政法及稅法素養-作為討論的主軸。該決議主要涉及的爭點為:(1)北市政府於民國 100 年 1 月 24 日修正公告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 15 點第 1 項之性質。(2)系爭作業要點第 15 點第 1 項是否逾越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的授權範圍,而有違法律保留原則。為什麼會選這一則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呢?主要是因,它同時成為 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憲法與行政法」第二試考題,可說是萬眾矚目,深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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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一、問題提出 二、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的真意探討 (一)文義的規定為何? (二)系爭作業要點之性質 三、法律概括授權的問題 四、稅法分類認知之錯誤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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