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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行政法院被戲稱「駁回法院」的原因探討之一-兼論稅法真霸道是誰造成的?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姚其聖
出版日期: 2018.09
刊登出處: 台灣/中律會訊第 21 卷 第 1 期/21-29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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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姚其聖
關 鍵 詞: 行政法院房屋稅法律保留原則房屋現值法規命令
中文摘要: 以下就舉民國 104 年 4 月 28 日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所見到的問題-國文程度、行政法及稅法素養-作為討論的主軸。該決議主要涉及的爭點為:(1)北市政府於民國 100 年 1 月 24 日修正公告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 15 點第 1 項之性質。(2)系爭作業要點第 15 點第 1 項是否逾越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的授權範圍,而有違法律保留原則。為什麼會選這一則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呢?主要是因,它同時成為 10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憲法與行政法」第二試考題,可說是萬眾矚目,深具代表性。
目  次: 一、問題提出
二、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的真意探討
(一)文義的規定為何?
(二)系爭作業要點之性質
三、法律概括授權的問題
四、稅法分類認知之錯誤
五、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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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其聖,行政法院被戲稱「駁回法院」的原因探討之一-兼論稅法真霸道是誰造成的?,中律會訊,第21卷第1期,21-29頁,2018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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