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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大法官對受理釋憲聲請案法定要件的解釋-從立法委員聲請釋憲案的爭議談起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18.08.28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50 期/34-4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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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立法委員行使職權聲請釋憲禁反言原則不受理決議程序違憲
中文摘要: 司法院大法官於 107 年 5 月 4 日第 1476 次會議,就立法委員等38人(會台字第 13668 號)為行使職權,認立法院通過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 1 期特別預算之程序,以及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有違憲違憲疑義,而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案,決議不受理。此一不受理決議引發不少關注,除了前瞻基礎建設本身的政治性爭議外,主要原因還在於大法官就立法委員聲請釋憲要件中的「行使職權」的解釋,以及禁反言原則的適用,作了明確但相較於往例狹隘的界定。從而令人不禁質疑大法官藉由聲請釋憲法定要件解釋,以形塑特定聲請釋憲案件是否受理的界限,有無一致之標準及可預見性,此案適足以提供一個討論的素材。惟因篇幅有限,本文就立法委員聲請釋憲要件的討論,主要係以相關的大法官解釋(含部分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及不受理決議為核心,不及於學理之意見,合先敘明。
目  次: 壹、前言
貳、解讀前瞻基礎建設聲請釋憲不受理案
一、程序未參與者即視同未「行使職權」
二、立法委員聲請釋憲與禁反言原則
參、具有實體審查精神的不受理案
肆、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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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大法官對受理釋憲聲請案法定要件的解釋-從立法委員聲請釋憲案的爭議談起,台灣法學雜誌,第 350 期,34-40 頁,2018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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