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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財務報告不實重大性要件之判斷標準
編著譯者:
郭大維
出版日期:
2018.08.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50 期
/113-121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1061
下載點數:
3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郭大維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財務報告不實
;
重大性要件
;
證券交易市場
中文摘要:
由於公司的財務報告除對投資大眾之投資判斷具有重大影響外,財務報告不實亦常伴隨著掏空公司資產或非常規交易等不法行為,故各國莫不立法禁止。而對於財務報告不實罪是否應納入重大性要件?其判斷標準為何?本文以下將做說明探討。
目 次:
【要點】
【分析】
壹、證交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17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區別
貳、財務報告不實罪應否納入重大性要件
參、重大性之判斷標準
【結語】
相關法條:
證券交易法 第 14、20、36、171、174 條 (107.04.25 版)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 4、5、17 條 (107.07.1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440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889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9 年度台上字第 4772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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