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侵權行為;僱用人;求償權 |
| 中文摘要: |
甲係 A 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之司機,於駕駛該公司大卡車,載運貨物往南港途中,因超時工作過勞而於精神不濟、未注意車前狀況下,追撞前面等紅燈之機車騎士乙,致乙傷重死亡。乙之父親丙乃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甲與 A 公司連帶給付乙之殯葬費新臺幣 50 萬元、丙之扶養費 400 萬元、慰撫金 600 萬元。經法院判決確定,甲與 A 公司應連帶給付乙之殯葬費 30 萬元、丙之扶養費 300 萬元、慰撫金 400 萬元。試問:若 A 公司依法院確定判決給付丙上述金額後,其得否全數向甲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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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僱用人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 二、僱用人責任之性質 三、僱用人求償權之範圍-承接僱用人責任性質與實務運作之思考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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