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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期約賄賂罪的成罪判斷-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180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 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解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柯耀程
出版日期: 2018.08.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74 期/31-37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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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柯耀程
關 鍵 詞: 賄賂罪期約賄賂罪對向犯期約
中文摘要: 對於欠缺賄賂標的的不法利益時,是否即得以將收受賄賂,逕變更為期約賄賂罪?收受賄賂罪於規定中,固有行為層次的不同要求,亦即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其行為是否僅屬於層次的關係,若無收受者,即得以論以期約?賄賂罪的成罪條件中,對於期約賄賂罪的要求為何?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事實與規範形象分析
貳、賄賂罪的型態
參、期約賄賂罪的條件
一、期約對象及適格
二、期約意思的合致
三、期約內容為不法利益
四、期約內容必須具有職務的對價關係
肆、解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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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耀程,期約賄賂罪的成罪判斷-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180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04 年度重矚上更(四)字第 26 號刑事判決解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74 期,31-37 頁,2018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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