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賄賂罪;期約賄賂罪;對向犯;期約 |
中文摘要: |
對於欠缺賄賂標的的不法利益時,是否即得以將收受賄賂,逕變更為期約賄賂罪?收受賄賂罪於規定中,固有行為層次的不同要求,亦即要求、期約、收受賄賂。其行為是否僅屬於層次的關係,若無收受者,即得以論以期約?賄賂罪的成罪條件中,對於期約賄賂罪的要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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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事實與規範形象分析 貳、賄賂罪的型態 參、期約賄賂罪的條件 一、期約對象及適格 二、期約意思的合致 三、期約內容為不法利益 四、期約內容必須具有職務的對價關係 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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