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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保護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評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洲富
出版日期: 2018.08.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74 期/51-59 頁
頁  數: 9 點閱次數: 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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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洲富
關 鍵 詞: 引用抄襲誤認原創性合理使用
中文摘要: 著作人之姓名表示權,係指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其亦稱著作人稱號決定權或著作人資格之承認權。本文即將探討著作人姓名表示權之保護等議題,並評析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智慧財產法院 102 年度民公訴字第 2 號民事判決
貳、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民公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參、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
肆、智慧財產法院 106 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評析】
壹、法院管轄
貳、著作權保護要件
參、侵害著作人之姓名表示權要件
肆、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民事責任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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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洲富,保護著作人格權之姓名表示權-評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54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74 期,51-59 頁,2018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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