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大學自治;限期升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大學法;教師法 |
中文摘要: |
依台灣高等教育工會之調查,大約自 2006 年起,我國各大專院校紛紛實施教師「限期升等」條款,規定教師「若於一定期限內未能完成升等,則將被解聘或不續聘」。本文所引判決即在此種背景下所提起之訴訟。當中,「限期升等」最大之爭點在於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有關:「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規定,和大學法第 19 條:「大學除依教師法規定外,得於學校章則中增列教師權利義務,並得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另定教師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納入聘約。」兩者,於規範面之適用上,在有大學教師因違反聘約上所訂限期升等規定,而構成所謂的「違反聘約」時,是否須有教師法「情節重大」之事由,大學方得對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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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裁判要旨 評析 壹、大學校師限期升等背景 貳、「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規範與解釋 一、大學之人事自治 二、大學法第 19 條與教師法第 14 條之適用 (一)學說 (二)分析 參、司法實務 一、實務動向 二、本件判決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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