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扶養債權;生活保持義務;婚後財產;剩餘財產分配;無償取得 |
中文摘要: |
74 年民法親屬編修正時立法者認為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以夫妻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方為公平,亦所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其中扶養債權是否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又扶養債務是否應列人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債務而予以扣除?本文即將探討扶養債權債務與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並評析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424 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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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序言 貳、因扶養關係所生之債權是否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 參、因扶養關係所生之債務是否屬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而可扣除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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