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GPS;竊錄;非公開活動;隱私;馬賽克理論 |
中文摘要: |
本文對於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的適用上,需要探討的問題有行為人裝設 GPS 追蹤器係因偵辦刑案蒐證所需,是否仍屬無故?以及透過 GPS 追蹤器紀錄車輛位置是否該當竊錄與非公開之活動要素?為避免討論失焦,以下便僅針對後者問題進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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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個人隱私於公共場域亦受保護 貳、非公開活動的判斷 參、GPS 跟監的特性 肆、竊錄要素的認定 評析 壹、無爭議的前提:已侵犯個人隱私 貳、以「車輛的行駛與靜止」作為活動要素的涵攝素材 一、車輛行駛係屬公開之活動 二、窺視、竊錄的對象≠窺視、竊錄的內容 參、以「抽象的位置資訊」作為活動要素的涵攝素材?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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