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自為判決;自為決定;發回更審;重為處分;訴願(訟)標的 |
中文摘要: |
訴願與訴訟作為人民之程序基本權,其作用在於提供人民適時、最直接有效之實體權利救濟,若訴願或訴訟進行之結果,人民並未獲得終局之救濟,僅是發回更審或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結果導致人民仍須不斷循環重覆進行原本已經過之行政或救濟程序,此不但違背救濟制度設置之目的,而且浪費國家資源,損害法治尊嚴,如何強化行政法院自為判決及受理訴願機關自為決定,迅速有效給予人民確實之權利保護,實有賴行政機關、行政法院以及學術各方共同努力,提出有效解決方案,改善此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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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關於自為判決之概念與問題 貳、自為判決之相關規定 參、權力分立與自為判決之問題 肆、基礎事實不明常是無法自為決定或判決之障礙 伍、適於自為判決之訴訟類型 陸、受理訴願機關自為決定之問題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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