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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此恨綿綿無絕期-論未定給付終期之約定贍養費-兼評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7 年度家婚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冠甫
出版日期: 2018.10
刊登出處: 台灣/全國律師第 22 卷 第 10 期/59-69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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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冠甫
關 鍵 詞: 契約自由原則未定給付終期約定贍養費法定贍養費扶養請求權一身專屬權
中文摘要: 契約自由原則一向是法院實務見解用以解釋約定贍養費之常用用語,但若未約定之事項,法院應否得加以職權介入。涉及到約定贍養費實體與程序上的性質爭議。贍養費契約應否與契約自由脫鉤,或是一併存在,則有討論之空間。
本文擬從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7 年家婚聲字第 1 號裁定之事實與裁定理由開始,先從裁定理由中,初步評析系爭裁定理由不當與矛盾之處。進而分析約定贍養費契約之性質,比較學者與實務間之見解,並且提出本文之意見。基於現行法制的缺口,本文擬一併就最新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之內容,加以解釋分析與本案之關聯性。最後得出本案的評析結論,以及相關爭點之解釋。
目  次: 摘要
本案事實
爭點
裁定理由
簡評
壹、系爭民事裁定論理不當之處
貳、約定贍養費之實體法定性
參、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
肆、本案之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冠甫,此恨綿綿無絕期-論未定給付終期之約定贍養費-兼評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家婚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全國律師,第22卷第10期,59-69頁,201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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