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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BVerfGE 124, 43-扣押伺服器之電子郵件(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王士帆
出版日期: 2018.10.12
刊登出處: 台灣/司法周刊第 1922 期/2-3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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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王士帆
關 鍵 詞: 秘密通訊自由資訊隱私權搜索扣押違法取證電子郵件資訊自我決定權
中文摘要: 假設一個案情:檢察官偵查被告 A 涉犯詐欺等罪。偵辦期間,檢察官有相當理由相信已被 A 讀取而儲存在網路服務業者 B 郵箱伺服器的電子郵件內容,可作為不利 A 之證據,遂要求 B 交付 A 帳戶中過去一定期間的電子郵件。當日,B 將 A 帳戶兩年多來已讀取的 2500 封電子郵件複製到隨身碟,交予檢察官。A 主張檢察官扣押上開電子郵件乃違法取證,理由是檢察官所為,侵犯其秘密通訊自由,卻未遵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試問:本件案情是否適用《通保法》?
電子郵件是電信設備傳輸的訊息,符合《通保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義的「通訊」概念,殆無疑義。電子郵件傳輸,一般分為 4 個階段-傳送、暫存、接收、管理。案例問題涉及管理階段,其關鍵在於:偵查機關存取儲存在網路服務業者郵箱伺服器的已讀取之電子郵件,是否干預通訊方之秘密通訊自由。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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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士帆,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BVerfGE 124, 43-扣押伺服器之電子郵件(下),司法周刊,第 1922 期,2-3 頁,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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