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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監察院與立委聲請釋憲門檻與法律解釋方法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楊智傑
出版日期: 2018.10.14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353 期/7-27 頁
頁  數: 23 點閱次數: 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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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楊智傑
關 鍵 詞: 三分之一立委釋憲監察院釋憲行使職權適用法律目的解釋歷史解釋判決先例拘束原則
中文摘要: 大法官陸續在第 1476 次會議(不受理前贍建設預算釋憲案)及第 1482 次會議(不受理監察院不當黨產條例釋憲案)中,改變了過去的司法先例,限縮 1/3 立委與監察院聲請釋憲的空間。本文整理對此二問題的各種見解,並從法律解釋方法來看待不同的說法。本文認為,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是一個法律規定,而非憲法規定,大法官在解釋法律時,並不如解釋憲法可以隨意引進各種新標準新理論,而不遵守司法先例拘束原則。
目  次: 壹、前言
貳、釋憲門檻之歷史原意與比較法
一、歷史原意
二、比較法
參、三分之一立委行使職權適用法律
一、行使職權
二、行使職權適用法律
三、立委總額三分之一
四、小結
肆、監察院行使職權適用法律
一、設計目的
二、行使職權
三、行使職權適用法律
伍、法律解釋方法
一、錯誤認定目的之目的解釋
二、錯誤的歷史發展論與歷史解讀
三、司法先例拘束原則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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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傑,監察院與立委聲請釋憲門檻與法律解釋方法,台灣法學雜誌,第 353 期,7-27 頁,2018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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