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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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違法營業與違法廣告之處罰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張永明
出版日期: 2018.1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194 期/6-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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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張永明
關 鍵 詞: 一行為不二罰行為數事實上一行為法律上一行為併罰
中文摘要: 未經許可經營老人福利機構若構成老人福利法與建築法之處罰規定,罰鍰部分可擇一重處罰,其他種類行政罰則可獨立裁處,直至達成各該法律所規定行政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而違法多次張貼廣告之行為,若具有時間與空間上之緊密連結性,則應認定均係出自一次之違法行為,僅能在裁罰時,審酌多次張貼導致危害性增加,而提升該處罰之額度。至於經裁處後,倘仍持續違法經營,或繼續違法張貼廣告,則可視為新的違法行為再予以裁罰。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應受行政處罰之人民行為態樣多元
(一)行政處罰與刑罰有別
(二)經濟活動常受行政管制
二、行政處罰之原則
(一)罰採吸收原則
(二)罰鍰以外之處罰採併罰原則
(三)拘留吸收罰鍰
(四)刑罰優先原則
三、行政處罰之行為數認定
(一)自然一行為切割成法律上數行為
(二)立法明定或主管機關裁罰爲依據
四、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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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明,違法營業與違法廣告之處罰,月旦法學教室,第 194 期,6-8 頁,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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