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一行為不二罰;行為數;事實上一行為;法律上一行為;併罰 |
中文摘要: |
未經許可經營老人福利機構若構成老人福利法與建築法之處罰規定,罰鍰部分可擇一重處罰,其他種類行政罰則可獨立裁處,直至達成各該法律所規定行政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而違法多次張貼廣告之行為,若具有時間與空間上之緊密連結性,則應認定均係出自一次之違法行為,僅能在裁罰時,審酌多次張貼導致危害性增加,而提升該處罰之額度。至於經裁處後,倘仍持續違法經營,或繼續違法張貼廣告,則可視為新的違法行為再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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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應受行政處罰之人民行為態樣多元 (一)行政處罰與刑罰有別 (二)經濟活動常受行政管制 二、行政處罰之原則 (一)罰採吸收原則 (二)罰鍰以外之處罰採併罰原則 (三)拘留吸收罰鍰 (四)刑罰優先原則 三、行政處罰之行為數認定 (一)自然一行為切割成法律上數行為 (二)立法明定或主管機關裁罰爲依據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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