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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發明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是否應以學、經歷界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簡秀如吳俐瑩
出版日期: 2018.1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7 年 11 月號/4 頁
頁  數: 1 點閱次數: 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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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發明技術領域舉發進步性
中文摘要: 關於發明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及其技術水準之界定,最高行政法院曾要求智慧財產法院於判斷進步性時,宜先依專利所著重之技術領域、先前技術面臨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方法、技術之複雜度及實務從事者通常水準,確立要具有通常知識者之知識水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簡秀如、吳俐瑩,「發明所屬技術領域通常知識者」是否應以學、經歷界定?,理律法律雜誌雙月刊,107 年 11 月號,4 頁,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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