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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當「奉養」遇上久病-我國刑法遺棄罪適用上的幾個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游明得
出版日期: 2018.08
刊登出處: 台灣/南臺財經法學第 4 期/81-111 頁
頁  數: 31 點閱次數: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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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共同正犯遺棄無自救力
中文摘要: 刑法普通遺棄罪與特別遺棄罪向來認為是涇渭分明的兩個條文,也因此學理與實務上所為之釋義也都朝向此二罪名各自有益發展,不生競合的方向加以處理。本文首先定性本罪的危險犯性質為一旦等有合構成要件該當行為則可「推定」危險結果發生的「抽象危險犯」,不同於傳統見解之處為可舉反證加以推翻。接著論證普通遺棄罪與特別遺棄罪兩罪之間,不論是作為或不作為犯的型態,都可能同時構成普通遺棄罪與特別遺棄罪,之後再依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處理即可。至於不作為犯的共同正犯概念,就構成要件的等價性以觀,僅就身分特別擬制已經是一種不平等,而且自共同正犯是單獨正犯質的集合本質以觀,欠缺身分的共同行為人也斷無因與有身分之人共同為之,即取得身分欠缺瑕疵補正的效果,因此不作為的共同正犯,也只是單純不作為犯的個別檢驗而已。最後,就實務上產生的是否只有輪到扶養順位的人才須負特別遺棄罪的問題,由於民法上扶養順序與純正不作為犯的共同正犯,兩者成立上的關聯,前者實不應成為唯一的判準,故應回歸特別遺棄罪之法令契約背後之「形成制度化救助義務的必要性以及期待可能性」等實質性判斷基準為是。
目  次: 壹、問題的開端
  一、案例事實
  二、問題意識
貳、遺棄罪的危險性質定性
  一、傳統類型的框架
  二、遺棄罪定性上的不同說法
  三、定性─就是危險犯而已
  四、危險結果認定上的位移?
參、不會競合的競合─第293條與294條第1項後段
  一、從行為的定義開始
  二、兩罪必為互斥關係
肆、特殊型態共同正犯的成立
  一、身分犯的共同正犯之否定
  二、不作為的「共同正犯」
  三、根本地解決-共同正犯的正犯性
伍、案例分析─代結論
  一、就甲的部分
  二、就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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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明得,當「奉養」遇上久病-我國刑法遺棄罪適用上的幾個問題,南臺財經法學,第4期,81-111頁,2018年0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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