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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之組織爭議-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310 號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蕭文生
出版日期: 2018.1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77 期/15-22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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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蕭文生
關 鍵 詞: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解聘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3 項文義解釋
中文摘要: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平會處理同條第 1 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同條第 3 項規定,第 2 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本文案例中,調查小組成員全數外聘,無一校內委員,是否與法律規定不合,而在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疵,為本文所欲探討之問題。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83 號判決
貳、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310 號判決
評析
壹、調查小組之組成-甲與 A 之主張
貳、本文見解-調查小組成員不得全數外聘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蕭文生,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之組織爭議-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310 號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77 期,15-22 頁,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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