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小組;解聘;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3 項;文義解釋 |
中文摘要: |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之性平會處理同條第 1 項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同條第 3 項規定,第 2 項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本文案例中,調查小組成員全數外聘,無一校內委員,是否與法律規定不合,而在程序上顯有重大瑕疵,為本文所欲探討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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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183 號判決 貳、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310 號判決 評析 壹、調查小組之組成-甲與 A 之主張 貳、本文見解-調查小組成員不得全數外聘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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