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財產報告義務;計算報告義務;財務資訊揭露責任;判決違背法令 |
中文摘要: |
夫妻間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民法第 1022 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係因法定財產制規定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為促使夫妻雙方經濟地位平等、重視夫妻生活之和諧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目的,並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設規定,僅於採法定財產制之夫或妻對他方始負有此項義務,本文即以判決探討此間之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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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一審判決 貳、二審判決 評析 壹、本案判決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認定,有無判決違背法令之處? 貳、原告有無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定,請求被告對剩餘財產為計算報告之權利?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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