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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夫妻財產報告義務-評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家上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重陽
出版日期: 2018.1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77 期/29-35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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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重陽
關 鍵 詞: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妻財產報告義務計算報告義務財務資訊揭露責任判決違背法令
中文摘要: 夫妻間就其婚後財產,互負報告之義務,民法第 1022 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係因法定財產制規定夫或妻各自所有、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為促使夫妻雙方經濟地位平等、重視夫妻生活之和諧及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之目的,並落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設規定,僅於採法定財產制之夫或妻對他方始負有此項義務,本文即以判決探討此間之法律問題。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壹、一審判決
貳、二審判決
評析
壹、本案判決對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認定,有無判決違背法令之處?
貳、原告有無依照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定,請求被告對剩餘財產為計算報告之權利?
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重陽,夫妻財產報告義務-評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家上字第 154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77 期,29-35 頁,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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