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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檢察官職務範圍-以法務部調任檢察官擔任公法上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工作為例
編著譯者:
劉邦繡
出版日期:
2018.10.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54 期
/1-9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435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劉邦繡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檢察官
;
職務範圍
;
行政執行署
;
金錢債權
;
強制執行
中文摘要:
檢察官派任行政執行署暨各分署任職,並非掏空犯罪偵查能量,就如同檢察官辦理公訴、執行,或司法保護、法律事務,職務歷練完整乃是充足完善精緻偵查所需。而同時也是國家法律的守護者,是堅守客觀中立的司法官,需要好的制度確保檢察官依循法律行事,共同攜手建構更優良的檢察機關人事制度,讓優秀有志人才都以擔任檢察官為榮。
目 次:
壹、前言
貳、行政執行署暨各分署始終在司法光譜上
一、從行政執行署暨各分署沿革觀察
二、自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承繼法院強制執行稅法案件而成立觀之
三、行政執行署體系兼具司法與行政雙重屬性
參、宏觀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業務與檢察業務息息相關
肆、結論-派任檢察官擔任行政執行署職務乃實踐檢察官任務
相關法條:
法院組織法 第 60 條 (107.06.13 版)
行政執行法 第 4、11 條 (99.02.03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306 條 (107.06.13 版)
強制執行法 第 1、33-1、33-2、34-1 條 (107.06.13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470、471、473、484 條 (106.11.16 版)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法 第 7 條 (100.06.29 版)
法官法 第 86 條 (100.07.06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16 號
釋字第 35 號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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