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國家賠償責任;公營造物設置管理責任;普悠瑪號翻車事故;鐵路法 |
| 中文摘要: |
本文乃透過他山之石之簡要介紹希望能夠達到鑑往知來效果,惟篇幅所限所以無法詳論(特別在國家賠償法中關於公務人員之故意過失不法行為部分之割愛)。本次事件中除前述國賠事項外,關於在事前如何能夠完善組織管理之設計以及建構客觀事故發生調查機制等部分未能加以檢討,然此等部分未來應為政府所面臨嚴峻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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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前言 貳、比較法進行前之說明 一、觀察時期: 二、比較判例: 貳、日本國家賠償法之成立經緯 參、日本現行國家賠償法中公營造物設置管理責任 一、現行法之規定 二、日本國家賠償最高法院判決(福島車站點字導盲磚未設置國賠案件) 肆、援用日本國賠之法理初步分析普悠瑪事件國家賠償 伍、展望-事前之風險控管及事後事故調查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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