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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臺灣存託憑證(TDR);核定權;罪刑法定主義 |
中文摘要: |
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為極重要之核心概念,若非證交法上有價證券則不能適用本法。從同為臺灣證交法法源之一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觀之,其於法律中明定列舉之有價證券高達 20 種之多,臺灣則僅有 3 種;核定權之行使之原則亦較臺灣明確。 至於「存託憑證」(DR),各先進國家均係直接於法律中明定其為法定之有價證券,僅有臺灣未在法律中增訂之,而係讓諸主管機關以核定之方式處理。然而,主管機關於引進臺灣存託憑證(TDR)時,漏未行使核定權,致生實務及學說間之見解紛歧。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也被嚴重踐踏。本文認為,目前 TDR 仍非證交法上有價證券,主管機關應盡速行使核定權或推動修法明定之(修法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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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概念與範圍 參、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認定原則 肆、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臺灣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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