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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從日本法再探證交法上有價證券之範圍與認定-附論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交法上有價證券?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8.12.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284 期/118-148 頁
頁  數: 30 點閱次數: 1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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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臺灣存託憑證(TDR)核定權罪刑法定主義
中文摘要: 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為極重要之核心概念,若非證交法上有價證券則不能適用本法。從同為臺灣證交法法源之一的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觀之,其於法律中明定列舉之有價證券高達 20 種之多,臺灣則僅有 3 種;核定權之行使之原則亦較臺灣明確。
至於「存託憑證」(DR),各先進國家均係直接於法律中明定其為法定之有價證券,僅有臺灣未在法律中增訂之,而係讓諸主管機關以核定之方式處理。然而,主管機關於引進臺灣存託憑證(TDR)時,漏未行使核定權,致生實務及學說間之見解紛歧。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也被嚴重踐踏。本文認為,目前 TDR 仍非證交法上有價證券,主管機關應盡速行使核定權或推動修法明定之(修法更佳)。
目  次: 壹、前言
貳、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概念與範圍
參、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上有價證券之認定原則
肆、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臺灣證券交易法上有價證券?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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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銘昇,從日本法再探證交法上有價證券之範圍與認定-附論臺灣存託憑證是否為證交法上有價證券?,月旦法學雜誌,第 284 期,118-148 頁,201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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