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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美得太過火?-論美國聯邦上訴法院對美感功能性原則之歧見
編著譯者:
黃心怡
出版日期:
2018.11.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55 期
/1-10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413
下載點數:
4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黃心怡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商標權
;
美感功能性
;
實用功能性
中文摘要:
美感功能性原則最早源於 1952 年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 Pagliero v. Wallace China Co. 案。但因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未就美感功能性設立明確標準,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是否採納此一原則,及其判斷標準大不相同。台灣非傳统商標審查基準採納美感功能性原則,成以若干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之案例摘要事賁作為説明示例,但實則各案例之判斷標準不盡相同。故本文擬就主要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見解作一綜整,以採求合適之判斷標準。
目 次:
壹、前言
貳、百花齊放的聯邦上訴法院
一、完全拒絕美感功能性原則的聯邦第五巡迴上訴法院
二、部分拒絕美感功能性原則的聯邦第三巡迴上訴法院
三、看似堅定拒絕美感功能性原則的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與逐步演變之商標訴願及審理委員會
四、記性不佳的聯邦第六巡迴上訴法院
五、創先河卻掙扎不斷的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
六、定義簡潔的聯邦第十巡迴上訴法院
七、採用現代美國法律整編觀點的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
參、評析(代結論)
相關法條:
商標法 第 30 條 (105.11.3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473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672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673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29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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