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教化可能性;死刑;量刑基準;國民參與審判 |
| 中文摘要: |
目前我國在事實審階段,因為尚未能如美國一般,將事實認定量刑程序分離,且在量刑程序中,再由保釋官及減輕事由專家分頭調查「科刑前調查報告」及「減輕事由報告」,由群體之代表即死刑陪審自行審酌後予以量刑,並無任何困難或疑義,故我國倘被告是認罪事實不爭的案件,雖可由被告或辯護人聲請法院進行量刑事由或相關證據之調查,然若遇到對於事實存否就有激烈爭執、或根本否認犯罪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則下,被告主張無罪時,是否適宜由法院逕「依職權」調查科刑必要資料,再由兩造量刑辯論後,至「自由釋明」程度即可?理論上說明及實務上運作似乎均有困難,故有認為至少要在死刑案件中,將事實認定與量刑程序分離,並設置專業調查官以製作「科刑前調查報告」等建議,認為如無法改革,難以建立客觀的死刑量刑標準
|
| 目 次: |
壹、前言 貳、教化可能性之死刑量刑標準及所受批判 一、同時作為「死刑迴避」及「死刑選擇」因素是否可能 二、有無教化可能性所占量刑因素比重 三、如何檢證? (一)須以【實證調查方式】對行為人之人格及其他背景進行「評估」 (二)實證調查應藉由「囑託心理衡鑑」來進行,且應先由「法院依職權主動蒐集或調取」與鑑定事項相關之資料 四、欠缺實定法依據及比較法基礎 五、無教化可能性如何證立死刑的正當性 參、105 年度台上字第 984 號(鄭捷案)之判決意旨簡介 一、「教化」非死刑刑罰之目的,故無須考慮被告有無「教化更生可能性」 二、論述應判處死刑的標準 (一)應確立為最嚴重罪行並列舉之 (二)依刑法第 57 條 10 款事由詳加審酌有無任何可以酌量減輕之事由 肆、從美國之比較法觀點試評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984 號判決 一、嘗試建立具美國比較法基礎之死刑量刑基準,用心應值肯定 (一)認定事實與量刑分離的二重程序(bifurcation)及死刑陪審(capital jury) (二)檢方必須要舉證被告至少符合1個「法定的」加重要件(the statutory aggravating factors) (三)被告及辯護方可舉出任何(即不限於法律有規定者)對其有利的減輕情狀證據(any relevant mitigating evidence) 二、此判決未能將得酌量減輕之事由列舉及明確其舉證方式是可惜之處 伍、結論
|
| 相關法條: |
 |
| 相關判解: |
 |
| 相關函釋: |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