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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再談教化可能性-兼評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984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臻嫺
出版日期: 2018.12
刊登出處: 台灣/全國律師第 22 卷 第 12 期/41-57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2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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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臻嫺
關 鍵 詞: 教化可能性死刑量刑基準國民參與審判
中文摘要: 目前我國在事實審階段,因為尚未能如美國一般,將事實認定量刑程序分離,且在量刑程序中,再由保釋官及減輕事由專家分頭調查「科刑前調查報告」及「減輕事由報告」,由群體之代表即死刑陪審自行審酌後予以量刑,並無任何困難或疑義,故我國倘被告是認罪事實不爭的案件,雖可由被告或辯護人聲請法院進行量刑事由或相關證據之調查,然若遇到對於事實存否就有激烈爭執、或根本否認犯罪時,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進行主義原則下,被告主張無罪時,是否適宜由法院逕「依職權」調查科刑必要資料,再由兩造量刑辯論後,至「自由釋明」程度即可?理論上說明及實務上運作似乎均有困難,故有認為至少要在死刑案件中,將事實認定與量刑程序分離,並設置專業調查官以製作「科刑前調查報告」等建議,認為如無法改革,難以建立客觀的死刑量刑標準
目  次: 壹、前言
貳、教化可能性之死刑量刑標準及所受批判
一、同時作為「死刑迴避」及「死刑選擇」因素是否可能
二、有無教化可能性所占量刑因素比重
三、如何檢證?
(一)須以【實證調查方式】對行為人之人格及其他背景進行「評估」
(二)實證調查應藉由「囑託心理衡鑑」來進行,且應先由「法院依職權主動蒐集或調取」與鑑定事項相關之資料
四、欠缺實定法依據及比較法基礎
五、無教化可能性如何證立死刑的正當性
參、105 年度台上字第 984 號(鄭捷案)之判決意旨簡介
一、「教化」非死刑刑罰之目的,故無須考慮被告有無「教化更生可能性」
二、論述應判處死刑的標準
(一)應確立為最嚴重罪行並列舉之
(二)依刑法第 57 條 10 款事由詳加審酌有無任何可以酌量減輕之事由
肆、從美國之比較法觀點試評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984 號判決
一、嘗試建立具美國比較法基礎之死刑量刑基準,用心應值肯定
(一)認定事實與量刑分離的二重程序(bifurcation)及死刑陪審(capital jury)
(二)檢方必須要舉證被告至少符合1個「法定的」加重要件(the statutory aggravating factors)
(三)被告及辯護方可舉出任何(即不限於法律有規定者)對其有利的減輕情狀證據(any relevant mitigating evidence)
二、此判決未能將得酌量減輕之事由列舉及明確其舉證方式是可惜之處
伍、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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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臻嫺,再談教化可能性-兼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984號判決,全國律師,第22卷第12期,41-57頁,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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