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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法沒收專欄-沒收新法實例系列 25/重利罪犯罪所得之沒收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惲純良
出版日期: 2019.02.01
刊登出處: 台灣/法務通訊第 2939 期/5-6 頁
頁  數: 2 點閱次數: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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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法務通訊雜誌社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重利罪犯罪所得沒收暴利行為
中文摘要: 本文將探討貸予金錢或其他物品時,如行為人已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但此暴利行為未經利害關係人聲請撤銷時,在民事上仍為合法且有效的行為,對此在刑事法院可否對於民事法上完全合法且有效的行為所得的利益加以沒收?而要如何判斷所得的範圍如何?是否應扣除成本?以下將做說明敘述。
目  次: 壹、爭點
貳、重利罪沒收要件分析
一、前提審查:存在一個刑事不法行為(§ 38-1 I)
二、有無利得審查:有所得
三、犯罪工具之沒收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惲純良,刑法沒收專欄-沒收新法實例系列25/重利罪犯罪所得之沒收,法務通訊,第2939期,5-6頁,2019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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