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大學生;學生;受教權;學習自由權;判斷餘地 |
| 中文摘要: |
承認學生之權利保障及其司法救濟起源於釋字第 382 號解釋(民國 84 年 6 月 23 日)。大法官釋字第 382 號解釋僅以退學或類此處分行為來說明「受教育權」之基本權利侵害。至於非退學或非類此處分行為,尚無許其提起行政爭訟之餘地。自釋字第 382 號解釋之後,事隔將近 16 年,在民國 100 年 1 月 17 日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解釋,學校、教師與學生間可能的「緊張」關係,頓時又成為社會矚目的焦點。大法官釋字第 684 號繼續打破「校園無司法救濟」之封閉性觀念,而以「法院入校園」的方式,得以審查學校與學生間的法律關係,顯見此號解釋引起注目討論之處。本文僅就大學生亦享有基本權主體之適格地位、「有權利,必有救濟」、尊重大學自治等重要理論面向,並對行政法院審查之界限與問題,予以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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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緣起 貳、大學生亦享有基本權主體之適格地位 參、「有權利,必有救濟」 一、受教權 二、學習自由權 三、其他基本權利 肆、尊重大學自治 伍、行政法院審查之界限與問題 一、專業「判斷餘地」作為審查界限 二、欠缺立法者具體形成成為審查問題 陸、結論-學生為權利而奮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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