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醫療決策;病人自主權;兒童最佳利益;兒童權利公約 |
中文摘要: |
兒童最佳利益為兒童權利公約重要基本原則之一,其要求各締約國在決定兒童相關事務時,必須將兒童最佳利益列為優先或首要考量。本文將以 Charlie Gard 案為基礎,並對其加以評析。首先探討兒童權利公約下兒童最佳利益概念,再進一步說明各締約國在就兒童相關事務做成決策時,可以如何評估與決定兒童最佳利益,最後回頭探討目前臺灣之醫療法規,審視在保障兒童最佳利益部分是否存在不足之處,並提出在不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之相關法規尚未修正前,得如何做成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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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壹、Charlie 的病情 貳、核治療 爭點 判決理由 壹、兒童最佳利益之具體判斷標準 貳、醫療行為合法性與最佳利益 評析 壹、兒童權利公約中之兒童最佳利益 一、兒童最佳利益為一種實質的權利 二、兒童最佳利益為一種基本解釋的法律原則 三、兒童最佳利益為一種程序規則 貳、兒童最佳利益之評估與決定 參、兒童最佳利益於臺灣醫療決策中之適用 一、醫療法 二、安寧條例 三、病人自主權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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