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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36 號民事判決等 9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8.12.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58 期
/169-182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1495
下載點數:
5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無因管理
;
股份有限公司
;
侵權責任
;
保證契約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36 號、第 649 號民事判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在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說明如下:
一、凡管理人管理事務,如斟酌一切與本人、管理人及事務之種類、性質等相關情事,客觀上足以認定係有利於本人者,即與民法第 176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利於本人」之要件相符;至於其管理事務之結果是否確實有利於本人,尚非所問,以免管理人之權利取決於管理結果之成敗,使無因管理制度之規範功能染上射悻色彩。二、而公司支付委任經理人之報酬,本為經營成本之一部,自與公司之獲利、盈餘相關,且系爭退休辦法同意給與之退休金,與在職期間領取之報酬並無二致,該退休金年資之計算,復未明示僅以董事兼任經理人或依公司法委任為總經理之年資為計,而係自到職日起算,就經理人之報酬而言可認寬鬆。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8、28、111、172、176、184、185、195、227-1、247-1、334、335、1104、1113 條 (104.06.10 版)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7 條 (98.12.30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77-1、77-2、170、173、182、507-1 條 (107.11.28 版)
破產法 第 82、113、133 條 (107.06.13 版)
土地法 第 34-1、104 條 (100.06.15 版)
公司法 第 8、178、206 條 (107.08.01 版)
家事事件法 第 112、176 條 (104.12.30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36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64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875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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