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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土地法實務導讀(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713 號判決等 2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陳立夫
出版日期:
2018.12.28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58 期
/183-192 頁
頁 數:
10
點閱次數:
538
下載點數:
4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立夫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國有土地
;
土地總登記
;
不定期租賃
;
耕地租賃
中文摘要: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713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69 號民事判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在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說明如下:
一、都市計畫法目的係就市鎮、鄉街及特定區做整體規劃,以促進該區域有計畫之均衡發展,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必要時,更得對計畫範圍內之土地,限制使用人為妨礙都市計畫之使用。且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土地利用,得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申請辦理,並於申請被拒絕而內政部或縣市政府依法處理後,不得再提異議,尚難認對計畫擬定範圍以外的第三人,具有保護規範之功能。二、按民法第 451 條規定,定期租賃期滿後之得變為不定期租賃者,在出租人方面,係以有無即表示反對之意思為條件,而非以有無收取使用收益之代價為條件,苟無即表示反對之意思,縱未為使用收益代價之收取,其條件仍為成就。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36.01.01 版)
訴願法 第 1、18 條 (101.06.27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4、12-2、237-18 條 (107.11.28 版)
民法 第 451 條 (104.06.10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182-1 條 (107.11.28 版)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 20 條 (91.05.15 版)
都市計畫法 第 1、3、6、9、19、23、24、25、27、45、47 條 (104.12.30 版)
國有財產法 第 52-2 條 (107.11.21 版)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 7 條 (82.02.03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115 號
釋字第 156 號
釋字第 371 號
釋字第 448 號
釋字第 466 號
釋字第 469 號
釋字第 540 號
釋字第 572 號
釋字第 691 號
釋字第 695 號
釋字第 742 號
釋字第 758 號
釋字第 759 號
釋字第 772 號
釋字第 774 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86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75 年判字第 362 號 判例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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