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跨境電子商務交易;低價進口貨物課稅;稅籍登記;電子商務 |
中文摘要: |
在低價(小額)貨物進口之情形,由於數量極多,價額又低,課稅程序繁瑣,所耗費徵納雙方成本甚大,為考量稽徵經濟原則,世界海關組織於 2008 年修正公布「關於簡化和統一海關程序的國際公約」(簡稱京都公約)於總附約第 4 章第 4.13 條規定過渡標準:「國家法律應規定關稅及其他稅捐之最低價值及或最低數量,低於該金額數量者,不徵收關稅及其他稅捐。」上述低價進口貨物,要逐筆對之課徵關稅及消費稅,經常不敷稽徵成本,且勞民傷財,買受人亦不勝其擾,徵納雙方執法與守法成本費用均甚高昂。因此上述小額低價貨物進口免稅,勢必造成稅收大量流失。消費者向國內店家購買,不問貨物金額大小,營業人均須按銷售總額課稅,並沒有免稅空間。另有些消費者向境外電商業者購買超過 2,000 元貨物,也未必會主動申報繳納,甚至可能以多報少,造成國內、外業者租稅負擔在營業競爭上不公平現象。尤其在電子商務交易時代,跨國營業人銷售小額貨物之交易日漸增加。此一課稅不公平現象日益嚴重,有必要重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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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問題之提出 二、低價進口貨物課稅制度選擇之指導原則 (一)OECD 建議方案 (二)世界關務組織之建議意見 三、低價進口貨物之交易關係人及其課稅模式 (一)低價進口貨物之交易關係人 (二)低價進口貨物之課稅模式 (以下刊載本期) 四、各國電子商務交易之進口貨物課稅發展趨勢 (一)日本 (二)澳洲 (三)大陸 (四)檢討 五、電子商務交易之進口貨物通關及課稅制度 (一)郵包進口物品之特別規定 (二)快遞物品之特別規定 六、電子商務交易之低價進口貨物課稅之檢討 (一)電子商務之交易之特殊性:低價而量多 (二)繳納義務人之創設:導入代徵人制度 (三)進口商品分類簡化 (四)完稅價格及稅率簡化 (五)納稅方式:定期彙總繳納 (六)稅籍登記及交易資訊通報義務 七、結論 (一)參酌國際發展趨勢,建議未來考慮取消低價進口貨物免徵稅捐措施 (二)電子商務貨物進口稅捐,期繳納義務人建議採取「銷售者徵收模式」及「中介者徵收模式」之混合模式,並以傳統課稅模式為例外補充 (三)稽徵機關 (四)低價進口貨物,應簡化課稅措施,以利人民遵循 (五)相關法規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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