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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之法律適用-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606 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戴銘昇
出版日期: 2019.0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79 期/48-55 頁
頁  數: 8 點閱次數: 2180
下載點數: 32 點 銷售明細: 權利金查詢 變更售價
授 權 者: 戴銘昇
關 鍵 詞: 身分犯重大性商業會計法不編製財報立法錯誤
中文摘要: 某公司為虛增公司營業額(附帶從中收取代價),與其他公司及其他人共同進行虛偽不實之交易,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並申報不實之季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對此相關涉案之人是僅為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或為其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證交法第 174 條第 1 項第 5 款「身分犯」是否及於法人?
貳、內容不實與不編製之不同
參、證交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17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法律適用
一、適用疑異所在
二、美國法
三、日本法
四、雙重刑事責任設計係臺灣特有之體例
五、證交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係錯誤立法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戴銘昇,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罪之法律適用-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606 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79 期,48-55 頁,2019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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