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身分犯;重大性;商業會計法;不編製財報;立法錯誤 |
中文摘要: |
某公司為虛增公司營業額(附帶從中收取代價),與其他公司及其他人共同進行虛偽不實之交易,開立不實之會計憑證並記入帳冊,並申報不實之季財務報告、半年度財務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對此相關涉案之人是僅為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或為其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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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證交法第 174 條第 1 項第 5 款「身分犯」是否及於法人? 貳、內容不實與不編製之不同 參、證交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與第 17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法律適用 一、適用疑異所在 二、美國法 三、日本法 四、雙重刑事責任設計係臺灣特有之體例 五、證交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係錯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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