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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應讓警察「為所當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的反思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李震山
出版日期: 2011.10
刊登出處: 台灣/警專論壇第 1 期/4-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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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李震山
關 鍵 詞: 現行危害檢討改進警察裁罰權
中文摘要: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除本人提出意見書外,尚有蘇永欽、黃茂榮、葉百修、陳春生、陳新民、林子儀、徐璧湖、許宗力、許玉秀等大法官分別或共同提出意見書,皆值關心此問題之讀者詳加參考。適逢「警專論壇」創刊邀稿,僅從本人意見書中摘取以警察法觀點論及「警察裁罰權」部分,並另設標題。就整體內容言,旨在表明、強調政府應依分權制衡的憲政價值觀,力使警察「為所當為」止於專業,提昇其執法品質,善盡保護人民基本權利的義務。
目  次: 壹、「新聞採訪者跟追行為處罰」釋憲案之前因與後果
貳、因跟追行為而生急迫危害,警察自應介入排除。至於有關系爭規定處罰構成要件之認定,警察恐非功能最適機關
參、立法者不宜將立法疏漏而可能衍生的問題,未依權力分立原則權衡前,率爾交由警察去填補
肆、揭開本件「檢討改進」的面紗,方能正視問題真相並激發健全相關法制之良善動機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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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震山,應讓警察「為所當為」-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六八九號解釋的反思,警專論壇,第 1 期,4-9 頁,201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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