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法官助理;大法官助理;法院組織;聘用人員;行政契約;司法事務官 |
中文摘要: |
臺灣司法自美國引進法官助理制度,最早在 1991 年立法院修正《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大法官每人置公費助理一人,聘任,與大法官同進退,1999 年始引進於審判體系,於《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中訂定法官助理設置之法源,2007 年《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2010 年《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立法,亦設置法官助理,用以提高裁判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減輕實任法官工作負荷。而為配合修正《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將司法院大法官行使職權改以法庭方式行之,2015 年由立法院先期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將原本個別配屬大法官的大法官助理制度,於第 14 條改成由司法院統籌分配以處理程序審查工作。由於大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是建立在大法官改以法庭方式行使職權的預設之上,這意味著大法官助理與一般法官助理工作內容和職務性質的拉近。2011 年制訂的《法官法》第 2 條所定義的法官即包括大法官,因此,將大法官助理納入本文討論,乃有其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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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臺灣法官助理制度緣起 貳、臺灣法官助理制度的主要內容 一、法官助理的法律定位 二、法官助理的來源、任職條件 三、法官助理的配置比例 四、法官助理的工作內容 五、法官助理的訓練、管理與考核 參、臺灣法官助理制度的實踐與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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