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代表訴訟;卸任董事;公司治理;受任人義務;受託義務;忠實義務;注意義務 |
中文摘要: |
股東代表訴訟可否對已卸任董監事提起?代表訴訟是否僅限對現任者才可提起?而有權出面代表以控訴違法之董監事,是公司董事長或是少數股東或投保中心?對於公司法代表訴訟功能之發揮,公司法、證券法學界及最高法院以下之各級法院應嚴肅面對,否則稍有不慎,差之毫釐失之千里,公司法之代表訴訟功能將毀於一旦。以下分述之,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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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問題說明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要旨 壹、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金上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貳、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420 號民事判決 評析 壹、公司法第 213 條、第 214 條(及第 215 條)、第 227 條及投保法第 10 條之 1 有關對董監事之訴訟,非由公司董事長代表係屬例外、補充之情形 貳、代表訴訟是否包含對「已卸任之董監事」進行?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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