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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股東代表訴訟可否對已卸任之董監事提起?-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420 號民事判決評析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劉連煜
出版日期: 2019.01.15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79 期/5-18 頁
頁  數: 14 點閱次數: 2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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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劉連煜
關 鍵 詞: 代表訴訟卸任董事公司治理受任人義務受託義務忠實義務注意義務
中文摘要: 股東代表訴訟可否對已卸任董監事提起?代表訴訟是否僅限對現任者才可提起?而有權出面代表以控訴違法之董監事,是公司董事長或是少數股東或投保中心?對於公司法代表訴訟功能之發揮,公司法、證券法學界及最高法院以下之各級法院應嚴肅面對,否則稍有不慎,差之毫釐失之千里,公司法之代表訴訟功能將毀於一旦。以下分述之,以供參考。
目  次: 問題說明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要旨
壹、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金上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貳、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420 號民事判決
評析
壹、公司法第 213 條、第 214 條(及第 215 條)、第 227 條及投保法第 10 條之 1 有關對董監事之訴訟,非由公司董事長代表係屬例外、補充之情形
貳、代表訴訟是否包含對「已卸任之董監事」進行?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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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連煜,股東代表訴訟可否對已卸任之董監事提起?-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420 號民事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 79 期,5-18 頁,2019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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