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贍養費修法;裁判離婚;扶養義務;生活困難;定期金 |
中文摘要: |
法務部於 2018 年 4 月針對民法親屬編關於贍養費之規定,延續 2002 年修法草案的內容重新增訂相關立法草案公開預告。其中關於贍養費之條文共計修訂了將近五條,但相較於 2002 年的修法,條文更動數目較少,其中差異為何?為本文意欲探究之所在。本文擬評析比較兩次修法草案中的內容以及針對本次修法草案表示相關意見,最後就最高法院與贍養費相關判例在修法後的未來,可能呈現的走向,亦一併加以評析,以供實務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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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修法之緣起 一、贍養費僅裁判離婚始得請求 二、贍養費請求權人必須是無過失之一方 參、民法親屬編修法草案簡介 一、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之要件 二、轉換舉證責任,以保障情節特殊者之生活 三、明定贍養費給付之決定標準及減輕或免除贍養義務人給付義務之事由 四、贍養費請求權之消滅 肆、評析 一、定贍養費數額之考量因素 二、民法第 1057 條之 2 的所稱「定期金」用語不當 三、漏未規定贍養費請求權之時效 四、民法第 1057 條之 1 第 1 項關於贍養費「前」的減輕或免除? 五、民法第 1057 條之 1 第 2 項關於定贍養費後的減輕或免除事由,解釋宜生疑慮 六、最髙法院相關判例之未來 七、贍養費之給付方式應規範於實體法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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