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物權優先效力;物權排他效力;法定抵押權;費用性抵押權 |
中文摘要: |
不動產所有人對自己之不動產享有使用價值及交換價值,針對使用價值,所有人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予他人使用;針對交換價值,所有人得設定抵押權予他人,以為債務之擔保。惟物權具有排他效力,同一物上不容許內容不相容之兩物權併存,內容可以相容者,固可併存,但發生物權相互間之優先效力問題。本文以案例探討涉及不同種類物權(抵押權與地上權)之間的優先效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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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相同種類之物權 二、不同種類物權 三、物權相互間優先效力之例外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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