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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684 號民事判決等 4 則裁判之說明)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19.02.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61 期
/179-190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733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忠五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消滅時效
;
聲請強制執行
;
給付不能
;
要式行為
;
信託契約
;
祭祀公業
;
親屬會議決定
;
扶養
中文摘要: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684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00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788 號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簡抗字第 140 號裁定等所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在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特別說明如下:
一、強制執行程序终結後始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是否仍應以其聲明參與分配為不合法,駁回其參與分配之聲明?二、我國現行民法債務不履行規範結構,係建立在區別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與不完全給付三種類型的基礎上,分設三組規定,個別發生不同法律效果。三、信託業與委託人訂立信託契約,未以書面為之,或雖以書面為之,但書面上未記載信託業法第 19 條規定中的全部或部分記載事項,依民法第 73 條規定該信託契約是否應解為無效?四、扶養權利人請求扶養義務人以給付扶養費方式履行扶養義務,扶養義務人則願意以提供房屋居住之方式履行扶養義務,雙方各有堅持,無法達成協議,於此情形,扶養權利人是否得不經親屬會議決定,逕行請求法院決定扶養義務人應給付之扶養費用金額?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3、129、136、148、226、227、256、482、487、767、821、1120、1132、1137 條 (104.06.10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1、3、12、20、28、402 條 (107.11.28 版)
教師法 第 19 條 (103.06.18 版)
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 18 條 (97.01.16 版)
信託業法 第 19 條 (107.01.31 版)
祭祀公業條例 第 4 條 (96.12.12 版)
家事事件法 第 52 條 (104.12.30 版)
教師待遇條例 第 4 條 (104.06.10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246 號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183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788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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