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開放性構成要件;經濟刑法;操縱股價罪;具體危險犯;主觀意圖;類型化 |
| 中文摘要: |
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立法者必須將刑法的構成要件規範明確,以免使法官有廣泛的判斷空間。惟於經濟刑法的領域,因涉及犯罪技術的專業、多元與複雜性,就使刑法法條趨於開放性,就易造成司法者的恣意判斷。為了防止如此的情況,就有必要發展類型化處理的方式,但證諸目前現況,是否有足夠的案例,能夠明確將合法與非法的界限劃清,實也是個問題。本文即以操縱股價罪為例,來凸顯此種類型化處理,於現階段,幾乎可說是不可能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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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操縱股價罪的構成要件及其問題 一、立法形式與目的 二、開放性構成要件的問題 三、構成要件不明確所可能帶來的程序問題 四、類型化與明確化的可行性前提 參、個案明確化的難度-以 105 年度台上字第 2304 號刑事判決為例 一、案例及其判決過程簡介 二、意圖如何判斷 三、寄望大法庭嗎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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