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註冊主義;商標使用;維權使用;商標侵權;侵權使用;舉證責任;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
| 中文摘要: |
商標權人主張其商標權受他人侵害,提起商標侵害之民事訴訟時,應於民事起訴狀載明商標權及受侵害之商品或服務範圍,並提出權利證明文件、侵害商標之類型、請求權基礎及損害計算等攻防方法。因我國採用註冊主義,而我國商標使用之概念,可區分為商標權人為維持其權利所為之使用,及他人侵害商標權之使用兩種樣態。侵權使用之行為人,係指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之第三人。除非被告抗辯原告之商標,有符合商標法第 6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情事,即3年未使用之廢止事由外,原告無庸提出 3 年內實際使用註冊商標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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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侵害商標之成立要件 參、維權使用非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要件 一、先申請先註冊主義 二、我國商標法適用註冊保護主義 三、商標使用範圍 四、侵權使用與維權使用不同 五、未維權使用為商標廢止要件 六、維權使用為提起評定之要件 肆、民事舉證責任 一、有利於己事實之舉證責任 二、商標侵權民事事件無庸提出使用商標證明 伍、智慧財產法制一致性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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