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犯罪所得沒收;被害人優先原則;絕對被害人權利保護優先主義;金融八法沒收條款;刑事訴訟法第473條 |
| 中文摘要: |
2015 年底通過刑法沒收新制時,制定新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採取被害人優先原則,使被害人受償權優先於國庫之利得沒收權,除了可藉此回復合法財產秩序,同時也有國家不與民爭利以及對行為人不造成雙重負擔之考量。2016 年 5 月追加通過修正刑法第 38 條之 3 第 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創設我國法特有之絕對被害人權利保護優先主義,企圖將受國家沒收之物及追徵之財產,對被害人及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之人提供發還或給付,形同是強行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實現及保障,置入本質上是類似不當得利衡平措施的利得沒收制度,結果產生規範目的衝突以及執行上的重大困難,更間接引發 2017 年底金融八法修法爭議。正本清源之道,應將前述兩條文中之「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之人」刪除,讓利得沒收僅處理不當得利利益回復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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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沒收制度中之被害人(追索)權利優先保障原則 參、沒收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不必然在沒收裁判時發生權利移轉給國家之效力-新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與新刑法第 38 條之 3 第 1 項應採兩階段理解 肆、我國法絕對被害人權利保護優先主義之問題 伍、金融八法沒收條款與刑事訴訟法第 473 條之糾葛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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