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食品安全;攙偽假冒;危害人體健康 |
中文摘要: |
本文將先行釐清攙偽假冒行為與特定之行為客體的影響關聯性,例如有些添加行為對於人類的生命、身體、健康沒有危險,但是卻對動物或植物具有危險。對此情形,最高法院只有說明食安法第 49 條之規範目的不在於保護人體健康,卻並未進一步確認保護法益到底為何。故以下將對此做探討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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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最高法院 105 年第 1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與分析 貳、「知情選擇權」作為保護法益之疑慮 參、食安法第 49 條應有的解釋方向 一、保護法益的定位 二、行政法上的義務不必然等於刑法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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