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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我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之立法發展、事實認定及違反法律效果 引言稿
編著譯者:
王服清
出版日期:
2019.03.14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學雜誌
/
第 363 期
/55-82 頁
頁 數:
25
點閱次數:
490
下載點數:
100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王服清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
攙偽或假冒
;
食品衛生管理法
中文摘要:
違反 GHP 之事實情況,例如構成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者,若欲進一步認定較重之刑事不法,則尙須符合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具體危險犯)或致危害人體健康者(結果犯)之要件,始得課處刑罰(第 49 條第 2 項)。因此,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條文規範體系解釋來看,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不代表系爭食品逕構成不能食用(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攙僞或假冒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行爲,直接落入第 49 條第 1 項的抽象危險犯。
目 次:
壹、問題提出
貳、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之立法發展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時期(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前)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時期(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後)
三、從「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到「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參、食品工廠之 GHP 查檢項目與常見缺失分析
肆、違反 GHP 之事實效果
一、構成「攙偽或假冒」之行為
二、構成「逾有效日期」之行為
三、構成「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行為
四、尚須證明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伍、違反 GHP 之相關規定與法律效果
一、違反 15 條第 1 項歷次修正
二、第 49 條歷次修正
三、違反 GHP 之法律效果
陸、結論與建議
相關法條: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8、11、52 條 (102.06.19 版)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第 8、15、18、20、21、49 條 (107.01.24 版)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第 41 條 (103.11.07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731 號 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5 年度訴字第 1434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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