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攙偽或假冒;食品衛生管理法 |
| 中文摘要: |
違反 GHP 之事實情況,例如構成販賣逾有效日期食品者,若欲進一步認定較重之刑事不法,則尙須符合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具體危險犯)或致危害人體健康者(結果犯)之要件,始得課處刑罰(第 49 條第 2 項)。因此,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條文規範體系解釋來看,不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不代表系爭食品逕構成不能食用(有毒或含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攙僞或假冒或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行爲,直接落入第 49 條第 1 項的抽象危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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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提出 貳、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之立法發展 一、食品衛生管理法時期(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前) 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時期(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後) 三、從「食品良好衛生規範」到「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參、食品工廠之 GHP 查檢項目與常見缺失分析 肆、違反 GHP 之事實效果 一、構成「攙偽或假冒」之行為 二、構成「逾有效日期」之行為 三、構成「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之行為 四、尚須證明危害人體健康之虞 伍、違反 GHP 之相關規定與法律效果 一、違反 15 條第 1 項歷次修正 二、第 49 條歷次修正 三、違反 GHP 之法律效果 陸、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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